上海紅酒進口報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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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們多年紅酒進口食品的經驗來說,進口葡萄酒類的食品大體分兩個階段:
一、 進口酒類口岸管理
口岸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進入我國境內的進口酒類(包括免稅進口酒類)依法進行監督檢驗。進口單位應提供進口酒類輸出國(地區)產地衛生證明。進口酒類(不包括免稅進口酒類)應根據我國《食品標簽通用標準》和有關規定加貼中文標簽。口岸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依照本條規定對進口酒類進行監督檢驗。對監督檢驗合格的加貼“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簽發衛生證書(正本、副本)。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準進口。
1、商檢手續:報檢時需提供產地證、衛生證書、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單證,首次進口還需提供標簽審核申請表、中文標簽樣張(3份)、原標簽及中文翻譯件(各3份)(注名產地)、反映產品特定屬性的證明材料,必要時向施檢部門提供檢驗報告、衛生證明文件以及貨物特殊申明證明文件,接受檢驗檢疫并辦理標簽審核。預包裝飲料酒中文標簽樣張需按GB10344-2005《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要求自行制作。對監督檢驗合格的加貼“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簽發衛生證書(正本、副本)。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準進口。
2、報關手續:裝箱單 發票 合同 通關單 提單 提貨單
二、進口酒類國內市場流通管理
從事進口酒類的批發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金)、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
(二)有健全的批發企業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進口酒類知識的專業人員。
(四)有穩定的批發網絡。
(五)有識別“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的手段。
(六)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七)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進口酒類的批發企業的資格認定,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范圍內的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上述規定條件審定,并辦理企業法人注冊登記,遇有問題,由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關部門解決;地方批發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上述規定條件審定,并按照登記管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注冊登記,遇有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關部門解決。企業經注冊登記后,方可開展進口酒類批發業務。
從事進口酒類銷售的企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持有進口貨物許可證(可以是復印件)、海關征稅稅單(可以是復印件)和衛生證書(正、副本),經銷的進口酒類必須貼有規定的“中文標簽”和規定的“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標志”。
(二)不得偽造、變造進口酒類衛生監督檢驗合格標志、認證標志和中文標簽等質量標志。
(三)不得制售假冒偽劣進口酒類。
(四)接受質量、衛生標準等有關業務的培訓指導。
經銷進口酒類的企業的主管部門及旅游飯店、酒店的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的職責,指導建立和規范進口酒類配送中心、連鎖經營和代理經營等,建立健全進口酒類流通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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