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關鍵詞:
E-Mark認證,
2002年10月起,根據歐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進入歐盟市場進行銷售的汽車電子電器類產品,必須通過e-Mark相關測試認證,標貼e標志,歐盟各國海關才會予以放行,準許進入當地市場,所以,汽車電子電器類產品之e-Mark認證,勢在必行。
E標志源于歐洲經濟委員會(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 簡稱ECE)頒布的法規(Regulation)﹒目前ECE包括歐洲28個國家﹐除歐盟成員國外﹐還包括東歐﹐南歐等非歐國家﹒ECE法規是推薦各成員適用﹐不是強制性標準﹒成員國可以套用ECE法規﹐也可以延用本國法規﹒目前從市場需求來看﹐通常ECE成員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規的測試報告及證書﹒E標志證書涉及的產品是零部件及系統部件﹐沒有整車認證的相應法規﹒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是為市場所接受的﹒國內常見E標志認證產品有汽車燈泡﹐安全玻璃﹐輪胎﹐三角警示牌﹐車用電子產品等﹒E標志認證的執行測試機構一般是ECE成員國的技術服務機構﹒E標志證書的發證機構是ECE成員國的政府部門﹒各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E2—法國;E3—意大利;E4—荷蘭;E5—瑞典;E6—比利時;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國;E12—奧地利;E13—盧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蘭;E18—丹麥;E19—羅馬尼亞;E20—波蘭;E21—葡萄牙;E22—俄羅斯;E23—希臘;E25—克羅地亞;E26—斯洛文尼亞;E27—斯洛伐克;E28—白俄羅斯;E29—愛沙尼亞;E31—波黑;E37—土耳其;
E/e-mark認證簡介標志是歐盟委員會依據歐盟指令強制成員國使用的機動車整車﹐安全零部件及系統的認證標志﹒測試機構必須是歐盟成員國內的技術服務機構﹐發證機構是歐盟成員國政府交通部門﹒獲得e標志認證的產品各歐盟成員國都將認可﹒同E標志認證一樣﹐各成員國的證書有相應的編號﹕
e1—德國;e2—法國;e3—意大利;e4—荷蘭;e5—瑞典;e6—比利時;e9—西班牙;e11—英國;e12—奧地利;e13—盧森堡;e17—芬蘭;e18—丹麥;e21—葡萄牙;e23—希臘;e24—愛爾蘭; e-mark 標志:
e-Mark 標志分為兩中形式,一種是長方形外框,一種是圓形外框,分別代表不同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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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形外框 | 長方形外框 |
長方形外框 指在車輛停止和行使狀態下,均可以正常使用而非必須使用的產品,例如: 車載充電器、車載燈具/電筒、車載氣泵、車載按摩/加熱坐墊、 車載風扇、車載電水壺、車載冰箱、車載咖啡壺、車載電視/音響、車載電動千斤頂、車載吸塵器、車載電動工具等等
圓形外框 指在車輛停止和行使狀態下,必須使用的產品,例如:
擋風玻璃、安全帶、前大燈等等。
而外框內的數字1,2,… 13…,代表頒發該e-Mark證書的各個不同歐盟成員·國家之代號。例如:1代表德國,4代表荷蘭,13代表盧森堡,23代表愛爾蘭等等,即由該代號所示國家的交通部簽發的e-Mark 證書。
產品關鍵詞:
E-Mark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