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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房屋安全鑒定最新規定 東莞莞城房屋安全鑒定最新消息
東莞房屋安全鑒定最新規定: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1、有險不查或損破不修;
2、經鑒定機構確認為危險房屋而未采限有效的解危措施。
東莞房屋安全鑒定最新責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二)使用人阻礙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東莞房屋安全鑒定公司最新規定: 有下列情況,鑒定機構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確認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期內發生事故;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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