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港:名稱須明確具體,并與信用證描述一致,如有同名港時,須在港口名稱后注明國家,地區或州,城市。如信用證規定目的港為選擇港(OPTIONALPORTS),則應是同一航線上的,同一航次掛靠的基本港。
(2)運輸編號,即委托書的編號。
每個具有進出口權的托運人都有一個托運代號(通常也是商業發票號),以便查核和財務結算。
(3)貨物名稱應根據貨物的實際名稱,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填寫,更重要的是要與信用證所列貨名相符。
(4)標記及號碼,又稱嘜頭(SHIPPINGMARK),是為了便于識別貨物,防止錯發貨,通常由型號,圖形貨收貨單位簡稱,目的港,件數或批號等組成。
?。?span lang="EN-US">5)重量尺碼。重量的單位為公斤,尺碼為立方米;(6)托盤貨要分別注明盤的重量,尺碼和貨物本身的重量,尺碼,對超長,超重,超高貨物,應提供每一件貨物的詳細的體積(長,寬,高)以及每一件的重量,以便貨運公司計算貨物積載因素,安排特殊的裝貨設備。
?。?span lang="EN-US">7)運費付款方式。一般有運費預付(FREIGHTPREPAID)和運費到付(FREIGHTCOLLECT)。有的轉運貨物,一程運輸費預付,二程運費到付,要分別注明。
?。?span lang="EN-US">8)可否轉船,分批,以及裝期,效期等均應按信用證或合同要求一一注明。
?。?span lang="EN-US">9)通知人,收貨人,按需要決定是否填。
(10)有關的運輸條款,訂艙,配載信用證貨客戶有特殊要求的也要一一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