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出境修理申請
1、修理物品申請階段需提供以下單證:
(1)正本情況說明兩份,需加蓋經營單位公章。情況說明需注明修理物品的品名,數量及修理期限。
(2)《交納保證金申請書》或《保函》一份,認真填寫其相關內容,需注明需修理貨物的具體名稱,數量,且加蓋經營單位公章。
(3)中方與外方簽署的修理協議或者含有修理條款的原合同,條款中需約定貨物的修理期限及修理費等條款。
4.除上述單據外還需提供正常報關所需的發票、箱單、提運單等相關單證及報關報檢委托書。
二、申請延期:
1、根據海關規定,修理物品在擔保期限到期前可以申請延期,通常情況下為6個月,對于貨物已經退運進出境,但是進出口報關單證明聯沒有簽發的,依舊需要辦理保證金延期手續。
2、修理物品延期階段需提供以下單證:
(1)情況說明1份,注明申請延期的理由及修理完畢后退運出境的期限,并加蓋經營單位的公章。
(2)《保證金延期申請書》1份,并加蓋經營單位公章。
(3)原修理協議。
(4)中方與外方簽署的關于修理物品的延期修理協議,協議上需注明延期出運的具體時間,并加蓋經營單位公章。
(5)由海關出具的保證金收據復印件。
三、申請銷保:
1、修理物品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內退運進出境之后,經營單位可憑以下單證辦理修理物品的銷保手續,向海關申請退還交納的保證金:
(1)蓋有海關“驗訖章”的進出口報關單證明聯
(2)海關出具的保證金收據(退款聯)正本。
(3)《退轉保證金申請書》,需認真填寫開戶行名稱,帳號及聯系人電話等欄目,并加蓋經營單位公章。
(4)經營單位出具加蓋企業財務專用章的財務收據一份,事由:退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