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APEO的生態環保問題已爭論了許多年了。APEO中包括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占80-85%,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EO)占15%以上,十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DPEO)和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DNPEO)各占1%。世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年耗量為8.8億磅,其中80%以上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由于APEO對環境潛在的危害已經被廣泛的研究和論證。歐洲一些國家自1976年制定了法規限制生產和使用APEO。出口歐洲紡織品和服裝上的APEO的限量現已有明確界定:不超過0.1%。我國每年向歐洲出口的紡織品和服裝價值達100億美元,隨著2005年的配額的取消,這銷售趨勢必將上升,所以我們必須認真對待APEO使用。對生態紡織品和服裝上APEO含量的限制看似是印染企業的事,但實際上在這個生產鏈中離不開助劑行業的密切配合。面對APEO的禁用,首先我們應該加以重視,然后采取一些有效措施杜絕生產和使用含有APEO的助劑,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尋找合適的表面活性劑有效替代APEO在我們印染和整理的各道工序中所起的作用和功能。
APEO的生態安全性
APEO對生態影響可以概括成以下四個方面:毒性、生物降解性、環境激素、在生產過程中產生有害副產物。
※ NPEO9-10的毒性:LD50=1600mg/Kg;對水蚤的ECO50為42mg/L;對藻類的ECO50為50mg/L,表明NPEO對哺乳動物和水生生物的毒性及至癌,同時與其他非離子型表面活性相似。
※ 生物降解性:APEO的降解性緩慢,它的生物降解率為0%-9%。
※ 環境激素:APEO具有類似雌性激素作用,能危害人體正常的激素分泌的化學物質,即所說的“雌性效應”和畸變。
一、APEO是什么:APEO中包括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占80-85%,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EO)占15%以上,十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DPEO)和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DNPEO)各占1%。世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年耗量為8.8億磅,其中80%以上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由于APEO對環境潛在的危害已經被廣泛的研究和論證。歐州一些國家自1976年制定了法規限制生產和使用APEO。出口歐州紡織品和服裝上的APEO的限量現已有明確界定:不超過30ppm。二.APEO的生態安全性:
APEO對生態影響可以概括成以下四個方面:毒性、生物降解性、環境激素、在生產過程中產生有害副產物。a.NPEO9-10的毒性:LD50=1600mg/Kg;對水蚤的ECO50為42mg/L;對藻類的ECO50為50mg/L,表明NPEO對哺乳動物和水生生物的毒性及至癌,同時與其他非離子型表面活性相似。b.生物降解性:APEO的降解性緩慢,它的生物降解率為0%-9%。c.環境激素:APEO具有類似雌性激素作用,能危害人體正常的激素分泌的化學物質,即所說的“雌性效應”和畸變。APEO在在產品中存在A.潤濕劑、滲透劑、精練劑、潤濕劑、滲透劑、精練劑B.乳化劑漿料、粘合劑、涂層膠、軟片、氨基硅油、防水劑C.洗滌劑凈洗劑、皂洗劑D.分散劑染色所用勻染劑
三、APEO的應對措施:
對生態紡織品和服裝上APEO含量的限制看似是印染企業的事,但實際上在這個生產鏈中離不開助劑行業的密切配合。面對APEO的禁用,首先我們應該加以重視,然后采取一些有效措施杜絕生產和使用含有APEO的助劑,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尋找合適的表面活性劑有效替代APEO在我們印染和整理的各道工序中所起的作用和功能。APEO對生態影響可以概
APEO學名烷基苯酚聚氧乙烯醚類,是一類非離子表面活性劑,是乳化劑、滲透劑、洗滌劑等紡織用助劑的主要成分,廣泛應用于紡織印染加工以及塑料等行業。
2003年6月18日,歐盟頒布2003/53/EC指令,規定從2005年1月17日起,除特定的情況如用于涂料印花的粘合劑等除外,對APEO的使用、流通和排放作了相應的限制。限定若化學品及其制備物中的APEO及AP(烷基酚)含量高于0.1%(100ms/kg,重量百分率),則該化學品及其制備物不能用于紡織品和皮革加工、紙漿生產和造紙生產、化妝品、殺蟲劑和生物殺滅劑的配方。
2002年5月15日,歐共體理事會通過了“關于制定共同體紡織產品生態標簽規范并修訂1999/178/EC的決議”;同肘頒布了Eco—Label的紡織品規范,即2002/71/EC法規,白2002年6月1日生效,到2007年5月31日止。該法規禁用包括APEO在內的7種化學品,在部分配制品和配方中也不能使用,但沒有提出限定值。比較2003/3/EC與2002/371/EC,前者有一個最高限定量。實際上歐洲許多企業標準對APEO限量控制更嚴,有的要求10mg/kg。(NPEO,CAS.NO.9016—45-9)、壬基酚(NP,CAS.NO.25l54-52-3)、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EO,CAS.NO.9063-89~)和辛基酚(OP,CAS.NO.27193-28-8),NPEO和OPEO占APEO總量的95%以上,NP和OP分別為它們的主組分,檢測結果必須是4個化合物的總量及其中任何一個化合物低于限量,才算是合格產品。
但是歐盟的上述兩個法令都是指化學品及其配制品或配方,而非紡織品及皮革制品上APEO的最大限量。德國政府1997年12月23日頒布的“食品及日用消費品法”修正案中,對紡織品及服裝限定:經還原分解出致癌芳胺的最大限定值為30mg/kg(Oeko.TexStandard10為20mg/kg),對染料的最大限定值為150mg/kg。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GB/T 19601《偶氮染料還原分解致癌芳胺測定》,也提出30mg/kg和150mg/kg限量。歐洲一些企業參照相關法規,紡織品上APEO的最大限量定在30—50ms/ks。
實際上限用APEO由來已久,早在20世紀80年代,東北大西洋海洋環境保護公約(OSPAR公約)就提出優先控制15類化學物質中的第12類即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及其相關化學物∞]。當時對于爭議頗多的APEO,雖然沒有法規,但已有非正式的協議對APEO的生產和使用加以限制。例如:
(1)澳大利亞出臺的從1987年開始停止使用APEO的非正式協議。
(2)比利時的大多數公司已在消費品中停止使用NPEO。
(3)丹麥于1988年2月規定,至1988年底,80%NPEO由可生物降解的脂肪醇聚氧乙烯醚(FEO)取代,20%于1989年底完成NPEO的取代。
(4)法國于1987年12月24日出臺非正式協議,規定使用生態降解率高于90%的非離子表面活性劑取代NPEO。
(5)德國于1986年12月31日提出,家用、通用洗滌劑工業停止使用APEO,1989年年底完成。
(6)挪威規定于2000年年底停止使用APEO。
(7)荷蘭、葡萄牙、瑞典、西班牙、美國都對APEO停用和取代有非正式協議。
(8)瑞士從1987年8月31日停止使用APEO。以上這些國家有關的非正式協議均集中在APEO主要應用的洗滌劑。歐盟的法規經過一段過渡時期后,必然成為歐盟25個成員的正式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