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填寫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申請表 為了確保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工作的順利進行,請申請單位和代理申請單位共同遵守以下事項: 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申請表的填寫: ㈠《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申請表》一律用中文或英文打印的方式填寫; ㈡《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申請表》中的主要功能欄必須用中文填寫; ㈢ 境外廠商填寫《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申請表》申請單位欄即要填寫中文或英文,同時還應填寫設備廠商原注冊的文字,《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申請表》左上角的“申請單位”須與設備標識上的制造商及照片上所顯示的制造商一致; ㈣ 國外廠商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及其所屬的制造商無須到省級無線電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其他廠商填寫的申請表“初審意見” 欄需到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部門蓋章。 ㈤ 境外申請單位在提交已加蓋申請單位或代理申請單位公章的中文或英文版營業執照及商標注冊的同時,還應提供原注冊證明文字的復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