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熱點問題解答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在勞動者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中斷工作,沒有經濟收入或者勞動收入減少時,給予經濟補助,使勞動者能夠享有基本生活條件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2010年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企業、個人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法律規范,并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給予明確。為幫助企業和參保人進一步了解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廣東省地稅局就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方面,大家比較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歸納解答。
一、參加社會保險,企業要履行什么義務?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其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二、企業不為員工進行參保登記,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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