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代表處,又稱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處。外資代表處的經營范圍最初應當在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中寫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后,該經營范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上。外國企業的駐華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其登記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活動。
設立外資代表處是一種成本低而能有效地進入中國市場的方法。它提供一個更能了解中國市場的機會。透過進行各種市場研究,外資代表處能掌握各種有用的資料,如消費行為模式、市場需求、市場習俗、地方法律及法規、經營成本等。同時,外資代表處亦可監察其它合資企業及其運作情形,并與業務伙伴及客戶建立聯系。在中國大陸營商,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般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中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進行外國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的聯絡、產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外國企業所在國政府簽訂有雙邊條約,該雙邊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華從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則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重要提示:外資代表處是不可收費或提供可直接獲得收入的服務或簽訂有關合約。雖然法律不允許外資代表處從事直接經營活動,但并不意味著外資代表處不得從事任何經濟活動。外資代表處有權從事維持其運營所必須的經濟活動,簽訂維持外資代表處運營所必須的經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