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種,即商標代理人在其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商標事務的法律行為,是社會法律中介服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1、 申請商標注冊的批準機關是商標局。
2、 委托辦理商標注冊或者其他商標事務,本所依據法律規定代理,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事務,提請委托人更正,委托人不更正的,將視具體情況,或者按委托人意愿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或者本所不予代理。
3、 商標局對申請注冊的商標要求補正的,委托人應當依照商標局規定的期限和要求補正,不補正或逾期補正的,商標局將視為放棄申請。
4、 對于商標局駁回的商標,所繳費用不予退回。
5、 在辦理商標事務過程中,如果委托人的名稱,地址有變動,應當書面通知本所,由本所記錄在案,否則,由于不能轉達商標局意見所發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擔。
6、 委托人辦理進程中,商標事務所及時將發生的情況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有權持事務所發給的收件通知或繳費發票,向商標事務所了解進展情況。
7、 申請商標注冊過程中,如無駁回、異議等情況,一般自申請提出來后的十八個月左右,可以核發商標注冊證。商標局發來的《商標注冊證》中,委托人如果發現有與原申請事項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本所,由本所再送商標局更正。
8、 對于商標事務的代理結果,由本所通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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