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期限
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期限在《海關法》中有明確的規定,而且出口貨物報關期限與進口貨物報關期限是不同的。
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除海關特許外,應當在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做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在裝貨前給海關以充足的查驗貨物的時間,以保證海關工作的正常進行。
如果在這一規定的期限之前沒有向海關申報,海關可以拒絕接受通關申報,這樣,出口貨物就得不到海關的檢驗、征稅和放行,無法裝貨運輸,從而影響運輸單據的取得,甚至導致延遲裝運、違反合同。因此,應該及早地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做到準時裝運。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載運該貨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向海關辦理進口貨物的通關申報手續。做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加快口岸疏運,促使進口貨物早日投入使用,減少差錯,防止舞弊。
如果在法定的14天內沒有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海關將征收滯報金。滯報金的起收日期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的15天;轉關運輸貨物為貨物運抵指運地之日起的第15天;郵運進口貨物為收到郵局通知之日的第15天。截止日期為海關申報之日。滯報金的每日征收率為進口貨物到岸價格的0.5‰,起征點為人民幣10元。計算滯報金的公式為:
滯報金總額=貨物的到岸價格 X 滯報天數 X 0.5‰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存儲等費用和稅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貨物變賣之日起一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逾期無人申請的,上繳國庫。確屬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除外。
電子信息產品是指采用電子信息技術制造的電子雷達產品、電子通信產品、廣播電視產品、計算機產品、家用電子產品、電子測量儀器產品、電子專用產品、電子元器件產品、電子應用產品、電子材料產品等產品及其配件。
1.雷達:雷達設備
2.通信設備:通信傳輸設備、通信交換設備、通信終端設備、移動通信設備、通信設備修理其他通信設備
3.廣播電視設備行業產品:廣播電視制作、發射、傳輸設備;廣播電視接收設備及器材;應用電視設備及其廣播電視設備
4.計算機行業產品:電子計算機整機、計算機網絡設備業、電子計算機外部設備、電子計算機配套產品及耗材、電子計算機應用產品
5.家用電子產品:電視機;攝、錄像、激光視盤機;家用音響電子設備;
6.電子測量儀器產品:電子測量儀器
7.電子工業專用設備產品:電子工業專用設備、電子工業模具及齒輪
8.電子元件產品:電子元件及組件、電子印制電路版、敏感元件及傳感器
9.電子器件行業:真空電子器件、光電子器件及其它電子器件、半導體分立器件、集成電路、微特電機、電子電線電路、光釬.光纜、電池
10.電子應用產品:家用電子電器、醫療電子設備及器械
11.電子專用材料產品:電子元件材料、真空電子器件材料、半導體材料、信息化學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