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條件
1.(場所條件)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設備設施條件)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人員與制度條件)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布局和加工流程條件)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其他條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意: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條件和食品安全培訓的有關要求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
辦理時限
1.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許可期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2.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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