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例判定?怎樣來判定商標侵權?
1、長期停止使用的商業標識不能作為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或在先權利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的“有一定影響”,應當是一種基于持續使用行為而產生的法律效果,“在先權利”應當是指至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時仍然存在的現有權利;在長期停止使用的情況下,商業標識已經不具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未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構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或者在先權利。
2、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是指以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取得注冊;民事主體申請注冊商標,應該有使用的真實意圖,其申請注冊商標行為應具有合理性或正當性。
3、同一主體的不同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輻射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同一主體的不同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輻射;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爭議商標的標識因同一主體對相近似商標的長期廣泛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而引證商標不具有知名度的,引證商標的排斥權范圍應受到限制。
商標侵權的訴訟管轄中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標案件有以下幾種:
1、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商標專用權權屬糾紛案件;
4、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5、商標專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6、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件;
7、申請訴前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
8、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件;
9、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標案件。
商標侵權投訴應提交的資料:
1、投訴書:應列明投訴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商標權利情況;(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還應列明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電話);被投訴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侵權事實及相關情況;投訴的法律依據和要求及投訴日期。
2、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3、商標注冊證及復印件。
4、侵權證據:包括侵權的實物、商標標識、有關票據、照片等。
5、代理委托書。國內商標注冊人可以委托他人投訴,但應提交由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委托商標代理組織投訴的,應出示能證明該組織具有代理資格的有效證件;國(境)外商標注冊人要求保護其商標專用權的,應委托國家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投訴,并提交中文投訴文件及經認證或公證的代理委托書及相關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