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侵權案例中,法官是如何判定的呢?
1、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權益能否承繼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財產權益,依法可以轉讓和承繼。
2、尚未獲得注冊的商標的許可使用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法律法規對許可他人使用尚未獲得注冊的商標未作禁止性規定,商標許可合同當事人對商標應該獲得注冊亦未有特別約定,一方以許可使用的商標未獲得注冊構成欺詐為由主張許可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3、企業字號與注冊商標沖突時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企業字號與注冊商標沖突時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處理:因突出使用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可以判令規范使用企業名稱;該企業名稱因特殊的歷史關系已經長期善意使用的,可以不判令變更企業名稱。
4、侵權結果地應當理解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的發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權結果地應當理解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的發生地,不能簡單地以原告受到損害就認定原告住所地是侵權結果發生地。
如何認定商標侵權行為
一般地,構成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四個要件:一是有違法行為存在;二是有損害事實發生;三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四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商標侵權行為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因此,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無疑要考慮上述四個基本要件。同時,還應充分注意到商標侵權行為自身的特殊性。
(一)有違法行為存在
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即發生了行為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妨礙商標注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違法行為的存在是侵權行為構成的前提條件。
(二)有損害事實發生
損害事實在商標侵權行為中是一個具有特殊性的條件。至于損害事實,可以是物質損害,也可以是非物質損害。物質損害是造成商標注冊人在經濟利益上的減少、消滅。非物質損害是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而致使權利人的商品信譽、企業形象被損毀、貶低。非物質的損害是無形的,并且當時是無法計算的,但終歸導致權利人財產利益的減損。在實踐中,對物質損害的認定應由被侵權人舉證,而對于非物質損害的認定,舉證卻是非常難的,因此無需被侵權人舉證。只要有違法行為的存在,便認定為有非物質損害,被侵權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商標侵權案例判定?怎樣來判定商標侵權?
1、長期停止使用的商業標識不能作為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或在先權利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的“有一定影響”,應當是一種基于持續使用行為而產生的法律效果,“在先權利”應當是指至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時仍然存在的現有權利;在長期停止使用的情況下,商業標識已經不具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未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構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或者在先權利。
2、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是指以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取得注冊;民事主體申請注冊商標,應該有使用的真實意圖,其申請注冊商標行為應具有合理性或正當性。
3、同一主體的不同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輻射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同一主體的不同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輻射;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爭議商標的標識因同一主體對相近似商標的長期廣泛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而引證商標不具有知名度的,引證商標的排斥權范圍應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