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侵權案例中,法官是如何判定的呢?
1、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權益能否承繼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財產權益,依法可以轉讓和承繼。
2、尚未獲得注冊的商標的許可使用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法律法規對許可他人使用尚未獲得注冊的商標未作禁止性規定,商標許可合同當事人對商標應該獲得注冊亦未有特別約定,一方以許可使用的商標未獲得注冊構成欺詐為由主張許可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3、企業字號與注冊商標沖突時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企業字號與注冊商標沖突時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處理:因突出使用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可以判令規范使用企業名稱;該企業名稱因特殊的歷史關系已經長期善意使用的,可以不判令變更企業名稱。
4、侵權結果地應當理解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的發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權結果地應當理解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的發生地,不能簡單地以原告受到損害就認定原告住所地是侵權結果發生地。
商標侵權的訴訟管轄中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標案件有以下幾種:
1、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商標專用權權屬糾紛案件;
4、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5、商標專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6、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件;
7、申請訴前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
8、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件;
9、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標案件。
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有哪些呢?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規定了七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我們要熟讀商標法,不管是商標申請還是商標侵權的案件中都會有一定的幫助,商標侵權不光是為了自己也是為了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