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喜愛果園”狀告中山“喜慶果園”
今年3月,浙江一家飲料企業在申請證據保全后,一紙訴狀把中山一家飲料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中山企業生產的喜慶果園商標,侵犯了浙江企業喜愛果園飲品的商標權,浙江企業索賠20萬元。兩種飲料僅一字之差,標識是否構成相近?記者昨日從市第二法院了解到,該院以兩種飲料商標有差別,不構成侵權為由,一審駁回了浙江企業的訴求。
商標的注冊是一件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首先要了解自己準備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已經被注冊?如果未被注冊的話,要知道自己的商標是否與別人家已經注冊的商標在同一類或者相類似的商品是否相似?然后還得判斷申請成功的概率有多大?這一系列前期的事宜要自己來完成的話也是不太容易的事情,后面還有準備申請的資料等事宜也是相當麻煩的。。建議廣大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請委托有資質、正規的商標代理機構。這些代理機構都是經過專業培訓的,且長期從事這方面的工作的人員在對商標申請的成功率等等方面也有著專業的判斷。隔行如隔山,花個一千多塊錢辦成了一件大事,何樂而不為?
商標侵權的判斷標準:相似性與混淆可能性之關系
2013年商標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對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的修改。2013年商標法在商標侵權的判斷標準中明確規定了混淆可能性要件,不僅切實反映了我國自1988年《商標法實施細則》以來商標實踐的相關成果,也順應了相關國際公約和世界各國或地區商標立法與司法發展的潮流,具有重大的進步意義。
然而,規定商標侵權判斷標準的商標法第57條第2項中的相似性與混淆可能性概念及兩者之間的關系均是不清楚的。在進行商標侵權判斷時相似性判斷與混淆可能性判斷之間究竟是什么關系?相似性與混淆可能性之間關系的不同理解對于商標注冊和商標侵權判斷具有重大影響。
從世界各國或地區商標法來看,就相似性與混淆可能性的關系,商標侵權的判斷標準有三種主要立法例:一是以美國商標法為代表的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的標準,二是以日本商標法為代表的混淆可能性內化于相似性的標準,三是以歐盟商標法為代表的以相似性為基礎而以混淆可能性為限定條件的標準。
由于已經有混淆可能性作為商標侵權的最終限定條件,相似性標準可以略微低一些,從而既可以將那些明顯不構成商標侵權的行為排除出去,簡化商標侵權判斷,同時又通過混淆可能性的配合不至于制裁那些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商標使用行為。
2013年商標法第三次修正,在商標實踐中已經運用多年的混淆可能性最終被正式規定于商標法第57條第2項,商標實踐中采用的“混淆性近似標準”也轉變為“相似性+混淆可能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