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可以ECFA減免稅進口還要提供哪些文件?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栛議(ECFA)運經香港貨物的處理流程
本流程旨在簡介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協議)項下,貨物經香港中轉時,香港海關簽發海關確認書的流程、收費及其它相關事宜。
一、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
2010年6月29日,內地與臺灣簽訂《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兩岸首批共有超過800項產品在協議生效兩年內分階段撤銷關稅。有關關稅優惠已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協議內附件二“原產地規則”第十六條有關“直接運輸”的條文,規定貨物應在內地與臺灣之間直接運輸。不過,有關條文亦容許貨物運經兩岸以外的第三方地方,在符合若干條件下視為兩岸之間直接運輸。此外,該等貨物在停留期間必須處于該第三方海關的監管下,而貨物在第三方臨時儲存之停留時間,自運抵該方之日起不得超過六十天。
二、 香港海關的服務范圍
申請享有關稅優惠的貿易商,必須于貨物抵達香港前最少兩天預先向香港海關遞交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文件。香港海關人員會在該批貨物抵達香港的最早時間,對貨物施加香港海關封條。若貨物需要在港拆并,整個拆并過程必須在香港海關見證下進行。
手續完成后,香港海關會向申請者簽發確認書,內地/臺灣海關可根據確認書及海關封條資料,進行查核,以處理有關關稅優惠的申請。
這項服務屬自愿參與性質,為欲申請關稅優惠的貿易商提供協助。
上述海關服務由2011年1月1日開始。
三、 申請手續
申請者須于有關貨物抵達香港前最少兩天預先向香港海關遞交《ECFA服務申請表格》,申請人在遞交申請表格時,須填寫申請者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負責人數據、貨物及其在香港處理的詳情等,并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如運輸工具提單/空運提單、產地來源證、、裝箱單、艙單、商業登記證等副本以作查核。申請者繳付有關收費后,香港海關會按要求提供服務。完成后,香港海關將會向申請者簽發有關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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