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后一般都會采取行政投訴的手段,商標侵權要采取哪種手段呢?四川力久專業為您介紹。
商標侵權行政投訴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
工商所是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派出機構,可以接受投訴人投訴。投訴一般應采取書面形式,寫明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據,如侵權嫌疑人名稱、地址,涉嫌侵權行為的發生地(發現地),涉嫌侵權的商標標識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資料)等等。同時,投訴人也可以通過電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商標注冊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請求保護其商標專用權的,應當遞交書面投訴申請,同時附送其有效的權利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標注冊人投訴的案件立案處理后,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證明商標侵權的形式:
研究證明商標侵權形式,對于界定是非,正確處理具有重要意義。經調查,現階段,侵犯證明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未經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證明商標相同或類似商標。
(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證明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證明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證明商標標識。
(四)在產品或產品包裝物上突出使用與原產地證明商標相同或非常近似的名稱。
(六)惡意將證明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使用。
(七)使用證明商標不按規定繳納費用。
【商標訴訟的舉證責任】商標訴訟,就雙方的事實主張而言,雙方均負有相應的舉證負擔,但在一般情況下舉證責任始終由特定一方當事人負擔,即: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當原告起訴時,必然提出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對此,應對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如對原告提出的主張予以否認、辯駁時,被告可提出相應的證據,如對原告的訴訟主張提出反訴的,應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訴訟中第三人對其參加訴訟所依據的事實以及維護自己的權益所主張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參加訴訟中處于原告的訴訟地位,其有責任對自己在參加之訴中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相關證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一般限于案件處理結果對其有某種利害關系,當判決涉及其承擔實體義務而使其 提出自己的主張時。應就此承擔舉證責任。
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中處于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的地位,他們對各自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如果數個共同訴訟人中的一個人承擔某一對數個當事人都產生影響的舉證責任,即可視所有必要的共同訴訟人都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一般來講,共同訴訟人應各自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其中的一個共同訴訟人提出的證據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所主張的事實有證明作用,并得到其他共同訴訟人的承認,則可免除其他人相應 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