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了沖突,該怎樣來解決呢?四川力久的律師來告訴大家。
商標與使用企業名稱沖突糾紛,從侵權人的行為性質上看,主要是借助于合法的形式侵害他人商譽,表現為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以及不同經營者之間具有關聯關系產生混淆誤認,故一般屬于不正當競爭糾紛,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調整;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單獨或和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當適用《商標法》進行調整。
接上述,如何判定商標侵權行為的兩種方式。
(一)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損害事實不同,形成的因果關系也不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則違反行為與損害事實形成因果關系。例如某種假冒名牌的酒,質量很差,消費者飲用后,會誤認為某種名牌酒的質量下降了。這就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果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因為其他原因所致,則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二)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新《商標法》將原法第38條第(2)項“銷售明知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明知”刪除,即取消了認定此行為侵權的主觀構成要件,確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無論侵權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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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訴訟的程序和專利訴訟的程序大同小異,商標訴訟前申請證據保全的條件與程序。
《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訴前證據保全的條件】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客觀條件是:
(1)證據可能滅失。如證據被毀損,從形體上消滅而不復存在。如證人病危可能死亡,則證人證言將不可能得到;物證正在腐爛、變質而不存在等情況。總之,這種滅失是不可逆轉、難以彌補的。
(2)證據以后難以取得。指這種證據從形體上并未消失,但作為訴訟參加人和人民法院在失去良機未加保全的情況下,以后難以取得。如證人即將離境,輪船、航空器將離開我國國境而駛往中國法院難以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