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出口退(免)稅申報的辦稅流程:業務概述:出口企業出口舊設備后,應憑有關憑證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舊設備的出口退(免)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舊設備出口退免稅暫行辦法> 的通知》(國稅發〔2008〕16號)。
辦理部門: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
納稅人辦理時限:出口企業出口舊設備后,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舊設備的出口退(免)稅。聯系電話:0769--22904899 咨詢電話:13129449787
應提供資料:一、自用舊設備出口申報應提供資料(一)、申報退稅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2.購買設備的增值稅專用; 3.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舊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 4.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舊設備的須提供);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申報免稅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2.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舊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 3.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舊設備的須提供);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二、外購舊設備出口申報資料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代理出口貨物證明;2.購買設備的普通或進口完稅憑證;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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