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面我們講述到,商標侵權行為損害的共同性和不可分割性是由各個被告的共同過錯造成的,是被告集體行為所致,因此在訴訟中,他們應當列為共同被告。如果上述被告不在同一地點,任何一個被告的住所地法院都對這一商標侵權的共同訴訟有管轄權,也即權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選擇任何一個侵權人的住所地法院起訴,在起訴狀中,原告可以以共同訴訟的訴因,將上述被告住所地的所有侵權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一個案件的訴訟。法院判決侵權賠償時,每一個被告首選的標準是以各自的侵權獲利作為承擔侵權賠償的依據。
如果千個案件的幾個被告當中,有的被告的侵權獲利能夠計算出來,自然以其侵權獲利作為賠償的依據;如果有的被告的侵權獲利難以計算出來時,則可以考慮以原告受到侵權所遭受的損害作為被告賠償的依據。需要強調的是,在共同侵權之共同訴訟中,被告除了自己就其侵權行為 各自承擔賠償責任以外,還要就各自承擔的侵權賠償承擔連帶的補充清償責任。
四川力久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律師提醒大家----假冒商標犯罪具體有以下五種:
1.假冒注冊商標罪;
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罪;
4.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5.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包庇假冒注冊商標罪。
對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刑事制裁有以下三種: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企業事業單位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罪的,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可依照前述1、2制裁以外,對該企業或單位可判處罰金。
我們都知道商標侵權是不好的,可是還是有很多人都在侵權,對于商標侵權有哪幾種表現形式呢?下面是四川力久介紹的幾種關于商標侵權的表現形式:
1.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
這類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商品經銷商,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實施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都構成侵權。只是在行為人主觀上是善意時,可以免除其賠償責任。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侵權的問題,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
3.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行為、撤換商標行為。構成這種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行為人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換商標;二是撤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進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