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立即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當月,由于社會保險費用的按月繳納,勞動者當月的社會保險已經由原用人單位繳納至月末,導致新用人單位無法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而勞動者恰在該“真空期”內發生工傷,工傷保險基金不予理賠,其工傷保險各項費用應由新用人單位承擔。 【案情簡介】 袁某原系某勞務派遣公司員工,2010年12月31日,雙方終止勞動關系,該勞務派遣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為袁某辦理了退工手續,社會保險費用繳納至2011年1月。 2011年1月4日,袁某與某配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該配件公司于2011年1月份曾為袁某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但因袁某原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已為袁某繳納了2011年1月份的費用,故配件公司無法再為袁某繳納1月份的費用。 2011年1月20日,袁某在配件公司工作時左手受傷。 2011年2月起,配件公司為袁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由于社會保險繳納主體是勞務派遣公司,而用工單位是配件公司,兩者主體不一致,工傷保險基金對于袁某的工傷不予理賠,最終導致袁某與兩家公司發生訴訟。 法院經審查認為,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造成傷害而構成工傷,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因此,最終判決由配件公司承擔袁某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法官提醒】 鑒于目前社會保險繳納機制是按月繳納,在實踐中就會存在某段期間內勞動者已經在新用人單位工作,而社會保險仍由原用人單位繳納的情形。 在現有政策不變的情形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應避免此段期間建立新的勞動關系,作為用人單位可以防止一旦發生工傷,風險無法分散的局面;作為勞動者可以避免一旦發生工傷,各方扯皮的局面,從而有利于維護各自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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