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日,《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3-2008)正式實施,所有在中國境內生產或進口報檢并銷售的國產和進口化妝品,均須在產品包裝上真實標注配方中添加的所有成分的中文標準名稱。
2010年02月05日起實施《化妝品命名規定》,該規定要求化妝品命名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不得含有誤導、欺騙消費者的內容。與規定配套印發的《化妝品命名指南》列舉了化妝品命名時的禁用語和可宣稱用語。在化妝品名稱中禁止表達的詞語有11大類,分別是:「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特級、換膚、祛除皺紋」等絕對化詞意;宣稱產品「純天然」的虛假性詞意;「抗菌、抑菌、除菌、解毒、抗敏、祛疤、生發、毛發再生、減肥、溶脂、瘦身、瘦臉、瘦腿」等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扁鵲、華佗、張仲景、李時珍」等醫學名人;醫療術語;以及其他6類辭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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