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的具體行政事項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二、具體行政事項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六條第二款“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農業企業標準制定辦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備案。”
3、《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企業產品標準,應在發布后三十日內辦理備案。一般按企業的隸屬關系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是企業依法將批準發布的企業產品標準告知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并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存檔備查的行為。備案后的企業產品標準可以依法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企業產品標準發布后30日內,應當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江蘇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企業產品標準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內報送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