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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服務知識干貨之---勞動權益知識介紹:
1、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訂立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欺限勞動合同而不訂立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試用期的期限有何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斯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欺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斯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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