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應與甲方保持正常的業務交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序開展業務活動,并遵守以下規定:
1、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或贈送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
2、不以任何名義為甲方及其工作人員報銷應由對方支付的費用。
3、不以任何理由宴請甲方工作人員或安排其他消費活動。
4、不能任用甲方辭退、離職的工作人參與與甲方有關的業務活動。
5、參與投標單位需自行參加業務往來,不得經本地人或者關系人員介紹,若經落實后存在上述情況,直接停止全部業務。
6、其它各種與正常業務往來無關的經濟活動。
第五條?違約責任
一方工作人員有違反本協議的,按照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雙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