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稅機關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開增值稅發票:
1.“單價”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
2.“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
3.“銷售方名稱”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名稱;
4.“銷售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一代碼。
5.“銷售方開戶行及賬號”欄填寫稅收完稅憑證字軌及號碼或系統稅票號碼(免稅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不填寫)。
6.備注欄
(1)備注欄內注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注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3)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筑服務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4)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5)稅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7.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購買方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項條件之一的單位(機構),納稅人識別號可不填寫:
(1)我國在境外設立的組織機構;
(2)非常設組織機構;
(3)組織機構的內設機構;
(4)軍隊、武警部隊的序列單位等。
(二)國稅機關發票代開辦理流程
1.在地稅局委托國稅局代征稅費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國稅局辦稅服務廳指定窗口:
①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②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報繳納增值稅等有關稅費。
(3)在同一窗口領取發票。
2.在國稅地稅合作、共建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辦稅服務廳國稅指定窗口:
①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②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在同一窗口繳納增值稅。
(3)到地稅指定窗口申報繳納有關稅費。
(4)到國稅指定窗口憑相關繳納稅費證明領取發票。
二、地稅機關代開發票具體規定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后可以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自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以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地稅機關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開增值稅發票:
(一)“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免稅、差額征稅以及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優惠政策減按1.5%征收的,“稅率”欄自動打印“***”;
(二)“銷售方名稱”欄填寫代開地稅局名稱;
(三)“銷售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代開發票地稅局代碼;
(四)“銷售方開戶行及賬號”欄填寫稅收完稅憑證字軌及號碼(免稅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不填寫);
(五)備注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六)差額征稅代開發票,通過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
(七)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代開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
(八)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征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注欄注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九)其他項目按照增值稅發票填開的有關規定填寫。
(十)代開發票部門應在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地稅代開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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