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技術協議適用于2臺直徑2.8米,處理煙氣量90000m3/h(工況,溫度;120—130度)的脫硫塔煙氣深度除塵改造項目。本技術協議提出了該設備的功能設計、結構、性能、安裝和試驗等方面的技術要求。
1.2、本技術協議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術要求,并未對一切技術要求提出詳細規定,也未充分引述有關標準及規范的條文。供方應保證提供符合本技術協議和相關的國際、國內工業標準的優質產品。
1.3、如有除本技術協議以外的其他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經供需雙方討論、確認后,載于本技術協議。
1.5、本技術協議所引用的標準若與供方所執行的標準發生矛盾時,按較嚴格的標準執行。
1.6、本技術協議作為訂貨合同的技術附件,與訂貨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7、供方對招標設備負有全責,即包括分包(或采購)的產品。分包(或采購)的產品制造商應事先征得我方的認可。
1.8、在合同簽訂后,供方在因規范、標準、規程發生變化時,在甲方同意的條件下提出一些補充要求。
1.9、供方的電子版、書面返資(圖紙資料、隨機文件、說明書等)如果與本協議不符時,必須由雙方書面確認,否則造成的損失由供方負全責。
1.10、設備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費用均已包含在設備總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