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進口清關介紹
近年來,由于危險品瞞報、錯報、漏報造成人身傷害和資產損失的事件層出不窮。所以海關對于危險品的監管越來越嚴。實際上危險品是分為兩個概念的,一為危險化學品,一為危險貨物,在海關申報時,危險化學品與危險貨物有很多人混淆。這兩個概念既相似又有區別,涵蓋范圍既重疊又有不同。
一、概念
什么叫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版本所定義的: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什么叫危險貨物?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規定,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資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區別:危險貨物包含物質和物品且對包裝有特殊要求,危險化學品僅包含化學物質。因此部分危險貨物不屬于危險化學品,例如鋰電池、蓄電池、火柴、汽車安全氣囊等。
二、判定依據及分類
危險化學品:以《危險化學品目錄》為判定標準,基于《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分類原則,將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分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環境危害3大類,29項。
危險貨物:確認原則依據《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基于《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分類原則,將危險貨物分為9大類。
區別:危險化學品分類原則中,許多危害健康和環境的慢性危害未被危險貨物分類標準采納,因此部分危險化學品不屬于危險貨物,例如硼酸。
三、危險品的進口
依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原質檢總局《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30號)等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中的產品,屬于法定檢驗商品。海關對進口危險化學品采取“口岸查驗+目的地檢驗”的監管模式,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報檢并申請檢驗,并且準備以下資料快速通關:
(1)國外資料:成分表、MSDS及中文版(安全數據單)、中文危險公式標簽、裝箱單、貿易合同、UN包裝標記等。
(2)國內資料:營業執照、進出口資質文件、符合性聲明等。
3.進口流程及時間預估:
國外發貨(貨物加貼中文危險公示標簽)——國際運輸——貨物到港(到港前海事危申報)——申報口岸海關(企業繳稅-海關查驗-放行,預計3個工作日)——送貨到倉庫——屬地海關下場檢驗——銷售/使用
特別提示: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無論是否列入《法檢目錄》均須依法向海關報檢并申請檢驗,其中出口危險化學品屬于危險貨物的還應向產地海關申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
特別提醒: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
兒子兩次獲獎發明與父親研究成果高度相似,當事人回應:不要只看外觀
2015年,合肥中學生劉某陽憑借發明的“便攜式霧霾污染氣體快速識別和檢測裝置”獲得多個科技獎項,并因此被當地重點高中錄取;3年后,其又憑借發明的“酒駕安全激光快速篩查系統”獲得多個獎項,并得到國家專利。因此,劉某陽一度被認為是科技“神童”。但隨著深入了解,有網友卻發現,劉某陽的兩次獲獎項目與其父親——中國科學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建國的團隊專利成果存在高度相似。對此,劉建國本人回應稱,“不要只看外觀,去看看究竟有什么不一樣。”10月27日,中科院合肥研究院、全國青少年科技大賽組委會也分別做出回應,表示正在對此事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