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進出境貨物清關
一、什么是暫時進出境貨物?
根據《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署令〔2017〕233號),對暫時進境、暫時出境并且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復運進境貨物的申報方式,被稱為暫時進出口貨物,并且在流轉過程中具有以下特點的貨物:
(1)貨物商業價值不發生改變,并且保持原狀(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除外);
(2)貨物的所有權不發生變更;
(3)貨物要辦理多次的報關手續;
(4)貨物的暫時進出境都有一定的期限;
(5)貨物暫時進出境時都存在擔保的問題;
(6) 暫時進出境貨物免予交驗相關許可證件(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以及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方式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以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慈善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以及用品;
(八)供安裝、調試、檢測、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以及工具;
(九)盛裝貨物的包裝材料;
(十)旅游用自駕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以及用品;
(十二)測試用產品、設備、車輛;
(十三)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
使用貨物暫準進口單證冊(簡稱“ATA單證冊”)暫時進境的貨物限于我國加入的有關貨物暫準進口的國際公約中規定的貨物。
三、暫時進出境貨物的申報
1:裝箱單、invoice、暫出/進口合同、企業報告情況說明;
2:營業執照、進出口資質文件(使用ATA單證冊方式除外);
3:如臨時需要求補充其他說明或資料,根據海關要求提供;
4:暫時進出境貨物清單、暫時進出境貨物確認申請書、暫時進出境貨物審核確認書、海關辦事處稅款逐票擔保審批表。
特別提示:
ATA單證冊不是所有國家都適用的,使用ATA單證冊暫時進出境的貨物限于我國已經加入ATA公約和伊斯坦布爾公約的國家的貨物。ATA單證冊可以以個人名義申請,也可以公司名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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