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如發生變更。
8.3 產品和服務的設計和開發
8.3.1總則
組織應建立、實施和保持適當的設計和開發過程,以確保后續的產品和服務的提供。
8.3.1.1 總則–補充
8.3.1.1.1在8.3規定的要求應用于新技術的設計開發或引進(如復合材料制品、激光焊
接)。
組織為新技術的落實必須執行過程FMEA。
設計和開發過程必須:
a)考慮8.3.2, 8.3.3, 8.3.4, 8.3.5, 8.3.6描述有關策劃、輸入、控制、輸出和變更的要求;
b)文件化;
c)結合IEC62278(EN50126)或等同標準的與安全有關的產品,依據IEC62425(EN50129)或等同標準規定安全案例;
8.3.1.1.2組織必須確定設計開發人員的必要能力和相應級別,有關:
a)需求管理;
b)技術狀態管理;
c)質量保證方法。
8.3.2 設計和開發策劃
在確定設計和開發的各個階段和控制時,組織應考慮:
a)設計和開發活動的性質、持續時間和復雜程度;
b)所需的過程階段,包括適用的設計和開發評審;
c)所需的設計和開發驗證、確認活動;
d)設計和開發過程涉及的職責和權限;
e)產品和服務的設計和開發所需的內部、外部資源;
f)設計和開發過程參與人員之間接口的控制需求;
g)顧客及使用者參與設計和開發過程的需求;
h)對后續產品和服務提供的要求;
i)顧客和其他有關相關方期望的對設計和開發過程的控制水平;
j)證實已經滿足設計和開發要求所需的成文信息。
8.3.2.1 設計和開發策劃–補充
8.3.2.1.1 在確定設計和開發的階段和控制時,組織必須考慮:
a)每個過程階段的目標;
b)產品構造(如產品分解結構);
c)技術狀態控制,見8.1.4;
d)在產品架構的規定層級上進行設計評審、驗證和確認(如首先從部件設計評審、接著
子系統設計評審、然后上升為系統設計評審);
e)針對特殊過程的設計評審、驗證和確認;
設計和開發的階段和控制必須文件化(如在一個質量保證計劃中)。
注:設計可以是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最終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