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皮張報關手續、查驗監管要求、清關單據資料
皮張主要類別:
根據不同加工工藝及加工程度,皮張可分為原皮(鮮、干、鹽濕、鹽漬、鹽干皮張)、灰皮(PH值不低于14的環境中處理至少2小時)、浸酸皮(PH值不高于2的環境中處理至少1小時)、鞣制動物皮張等。
上述皮張種類中,原皮作為我國主要進口品種,雖然大都經過鹽腌制等初步加工,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抑制致病微生物的生長,但是由于進口原皮來源復雜,攜帶炭疽、布氏桿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病原的風險仍然很高。同時,由于原皮加工工藝較為簡單,攜帶檢疫性有害生物、動物排泄物、土壤等禁止進境物的風險也較高。
海關對進境皮張采取哪些措施
海關對進境皮張實施風險管理,根據進境皮張動物衛生和公共衛生風險,確定產品風險級別,并針對不同風險級別采取不同檢驗檢疫監管措施。
一、產品類型:原皮(鮮、干、鹽濕、鹽漬、鹽干皮張,不含兩棲、爬行類動物)
風險級別:I級
檢驗檢疫監管措施:輸出國家或地區監管體系評估,境外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注冊登記;進境前須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進境時查驗檢疫證書并實施檢驗檢疫;進境后在指定企業存放、加工并接受檢驗檢疫監督。
二、產品類型:兩棲和爬行類動物原皮
險級別:II級
檢驗檢疫監管措施:輸出國家或地區監管體系評估,境外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注冊登記;進境前須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進境時查驗檢疫證書并實施檢驗檢疫。
三、產品類型:灰皮(PH值不低于14的環境中處理至少2小時)、浸酸皮(PH值不高于2的環境中處理至少1小時)和其他等效方法加工處理的未鞣制動物皮張:鞣制動物皮張(有相關動物疫病流行地區)
I險級別:II級
檢驗檢疫監管措施:輸出國家或地區監管體系評估,境外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注冊登記,進境時查驗檢疫證書并實施檢驗檢疫。
四、產品類型:鞣制動物皮張(無相關動物疫病流行地區)
險級別:IV級
檢驗檢疫監管措施:進境時實施檢驗檢疫。
進境皮張檢驗檢疫程序:
一、檢疫準入
海關總署對首次向中國輸出皮張的國家或者地區進行產品風險分析、監管體系評估,并在海關總署網站公布《已準入非食用動物產品國家或地區及產品種類名單》,目前原產于53個國家或地區的皮張被列入準入名單。
二、境外企業注冊登記
向中國輸出皮張的境外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相關要求,并達到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在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主管部門批準后,向海關總署推薦,經審核通過后在海關總署網站公布。
三、進境檢疫審批
根據海關總署《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風險級別及檢驗檢疫監管措施清單》,原皮進境前須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灰皮、浸酸皮和其他等效方法加工處理的未鞣制動物皮張,以及鞣制動物皮張均不需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四、進口申報
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皮張進境前或者進境時向進境口岸海關申報,報關時應當提供原產地證書、貿易合同、*、提單、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出具的檢驗檢疫證書、《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僅限原皮)等單證。
五、檢驗檢疫現場查驗:
(一)查詢啟運時間、港口、途經國家或者地區、裝載清單等,核對單證是否真實有效,單證與貨物的名稱、數(重)量、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包裝、嘜頭、標記等是否相符。
(二)包裝、容器是否完好,是否帶有動植物性包裝、鋪墊材料并符合我國相關規定。
(三)有無腐敗變質現象,有無攜帶有害生物、動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動物組織等。
(四)有無攜帶動物尸體、土壤及其他禁止進境物。
六、合格評定
進境皮張經檢驗檢疫合格,海關簽發《進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后,方可銷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業加工。
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海關簽發《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經除害處理合格的準予進境。需要對外索賠的,由海關出具相關證書。
七、監督管理
從事進境原皮(兩棲和爬行類動物原皮除外)存放、加工業務的企業開展進口業務前,需向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指定申請,海關對符合動物檢疫和獸醫防疫規定的企業在海關總署網站予以公布,并對指定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指定企業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直屬海關提交年度報告,確保符合海關總署制定的有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