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記者從成都公積金中心獲悉,《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2024年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執行標準的通知》已正式印發,成都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執行標準調整為31362元,繳存基數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工資標準相關規定執行,繳存基數上、下限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
1.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要求執行。
2.根據《成都市統計局關于2023年全市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公告》中公布的我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數據,成都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執行標準調整為31362元。
3.繳存基數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工資標準相關規定,執行以下標準:四川天府新區、成都東部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2100元;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1970元。
4.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繼續執行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在5%~12%的范圍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
5.繳存基數上、下限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按要求及時調整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相關調整工作原則應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
繳存比例
1.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上限為12%。繳存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規定范圍內自主確定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取整數值)。
2.繳存單位有住房公積金差異化比例繳存需求的,可按規定提出申請,經成都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后執行。
3.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未建立職代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申請低于規定比例(按1%~4%)繳存住房公積金,經成都公積金中心審批通過后執行;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
月繳存額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個人月繳存額+單位月繳存額。計算公式為:
個人月繳存額=繳存基數×個人繳存比例(元以下見角進元)
單位月繳存額=繳存基數×單位繳存比例(元以下見角進元)
例如:職工小成2024年繳存基數為7851元,如單位及個人繳存比例為12%,則小成單位和個人月繳存額均為943元(7851×12%=942.12,見角進元為943);如單位及個人繳存比例為8%,則小成單位和個人月繳存額均為628元(7851×8%=628.08,見角進元為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