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的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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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標注冊,注冊臺灣商標申請,申請臺灣商標,臺灣商標局
臺灣商標簡介
一、商標權之取得:
欲取得商標權并受臺灣商標法之保護者,應向臺灣之主管機關申請商標注冊,并經注冊公告當日起十年,取得商標權,期限屆滿并得延展。
二、商標之形式:
商標種類包含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圖體商標。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都可以申請商標注冊。
三、優先權
在與臺灣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依法申請注冊之商標,其申請人于首次申請日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注冊者,得主張優先權。依前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于申請注冊同時提出聲明,并于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申請人應于申請日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主張優先權者,其申請注冊日以優先權日為準。
四、商標預查:
提出商標申請前,可做商標預查以保護申請人之權利,因商標預查可避免侵害他人商標權,提升獲準登記的機會。
五、應備文件:
1. 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2. 申請商品或服務項目
3. 商標圖樣
4. 申請人為企業,提供蓋有公章及法人簽字的委托書及營業執照復印本
5. 申請人為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明復印本
注:如果擬注冊之商標已于美國,澳大利亞,法國及歐共體注冊,則可申請優先權。
六、注冊商標之有效期間:
商標自申請日起官方回執需2星期,約8-12個月后,可接獲審查結果。商標自注冊公告日起,由注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專用期間為十年,期滿后如須繼續使用,于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延展注冊,每次延展使用期限,仍以十年為限(得無限次延展)。
七、申請程序:
商標提出申請后,需經8-10個月的審核期。獲得審核核準后,經申請人繳納注冊費后發給注冊證并徑行公告三個月。
八、異議:
任何人得自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被異議人應給予合理的時間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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