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業法規落后于實踐
現行的物業管理法規制度,目前還處于起步階段,存著不全面、不嚴密、不具體及不夠協調的缺陷,相關法規精神,因各地物業管理法規制度的執行細則均有不同版本,各施各法,上下無法統一形成完整、系統的體系,這些法規性的文件之間明顯存在著不協調,甚至相互矛盾。物業管理的法規建設落后于物業管理的實踐,故專業管理公司的管理難度亦相應地增加。
(二)物業管理公約缺乏有力監管
由于缺乏有力監管,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不能夠相互約束各自的權力和義務。物業管理公司對其所管理的物業內的業主、租戶的管理權力均來自于物業管理公約;而物業管理服務水平質量的高低,則來自物業管理公司能否有效地執行為雙方共同利益而制訂的物業管理公約規定。只有物業管理公司與全體新舊業主簽署的物業管理公約,方可界定權利及義務。否則,物業管理公司將無法約束沒有簽署物業管理公約的業主來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因而造成物業管理公司在執行日常管理規定時,無法約束這些業主不合理的行為,直接增加了管理難度及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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