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解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適用本省戶籍,且同時符合全部四項條件的人員。一是離開時間條件。在1978年6月1日《國務院關于頒發〈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實施以后離開的人員。鑒于我省尚未全面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在國家出臺有關規定前,本《通知》在今后一段時期內對本省的同類人員有效。二是單位范圍條件。包括我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中央駐粵機關事業單位。三是身份條件。原機關事業單位的干部和固定工。不包括單位自行聘用的干部,以及在原單位工作期間按規定應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對于原單位是我省原海南島行政區的機關事業單位、現為廣東戶籍的人員,可參照執行。四是原工作時間不能視同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標準 一次性繳費年限由本人選擇
關于繳費年限《通知》規定,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一次性繳費年限由本人選擇,但最長不超過經審核確認的原工作時間。選擇一次性繳費年限后,其起始時間從經核定的最早參加工作時間起計算。
關于繳費標準。一次性繳費按照分段繳費,合并計算的原則,標準分為兩部分。一是在當地實施粵府〔1993〕83號文前的工作年限,按照當地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政策的標準繳費。二是在當地實施粵府〔1993〕83號文之后的工作年限,以申請一次性繳費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的20%繳費。
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樣設定繳費標準有兩個方面的考慮:首先,第一段時間與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政策的時間范圍是相同的,因此繳費標準保持一致;其次,第二段時間已經正式實施企業養老保險,應計算實際繳費年限,由于一次性繳費屬于補繳性質,按粵府〔2006〕96號文規定補繳指數為補繳時計征的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數除以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體現了繳費基數的時間價值,避免因補繳指數過低影響基本養老金水平。
《通知》規定,一次性繳費全部由申請人承擔。由于我省出臺粵府辦〔1994〕90號文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制度,對于已按90號文繳費的申請人,其機關個人繳費的賬戶余額可用于抵扣繳費額,只繳納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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