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汽車更新指標換車代理-深圳向八方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指標管理
第三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需要更新小汽車的,應當自完成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更新指標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本次更新指標申請資格。
更新指標可以直接取得。申請更新指標的個人,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款第(一)項規定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條件。個人名下有兩輛以上小汽車的,只有一輛可以取得更新指標。
個人名下有機動車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但未辦理的,指標管理機構不予批準更新指標申請。
第三十二條 小汽車在公安部門車輛登記管理系統中有強制注銷記錄的,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三十三條 單位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后,指標管理機構根據公安交警部門提供的車輛登記信息、原車輛登記使用的指標類型等信息及時完成審核。
個人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后,指標管理機構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居住證信息、車輛登記信息、原車輛登記使用的指標類型,以及醫療保險等信息及時完成審核。
指標管理機構對單位或個人申請審核合格的,出具指標證明文件;審核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 *消息(2015年1月14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