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ICP、SP、EDI區別和辦理流程詳解《法規規定》
互聯網資質服務商!網站備案,增值電信服務業務,代辦增值電信業務信息服務業務ICP證、在線處理與交易EDI證、不含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SP證、因特網接入業務ISP證、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IDC證,跨地區SP證、跨地區因特網接入業務ISP證、跨地區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IDC證、全網碼號接入代碼證書等,還致力于文化行業,代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游戲行業資質,包括軟件著作權的申請、游戲版號、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的申請,知識產權的保護。
通過對相關法規的研究、對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對相關政策的解讀、工信部對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的解讀及與專業代理機構的討論溝通,筆者對增值電信服務提供者常見業務類型所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進行解讀,希望對各位專業人員能有所幫助。如有疏漏,也歡迎大家與我們聯系指正。
一提到互聯網企業,大家都會關注是否在做經營,是否有ICP證。但具體什么是ICP證?為什么需要ICP證而不是其他許可證,依據是什么?如何判斷經營性質?相信大多數人對此都是處于朦朧甚至懵逼狀態。
第七條規定“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根據《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我國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主要包含固定通信業務、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等)和增值電信業務兩類。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即指上圖中B類業務經營許可證,但根據申請的業務類型不同,該證“業務種類”上會具體注明是B類業務中的哪一類。大家最常提及的ICP證只是B25類信息服務業務中涉及互聯網的一類。
根據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中不同的業務種類,產生了目前大家習慣以字母縮寫代稱的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證、SP(Service Provider)證、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證、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證等等。
解析:企業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不意味著其可從事所有的增值電信業務,而要具體看該證中核準的業務種類。
《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第B21類“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是指利用各種與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相連的數據與交易/事務處理應用平臺,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為用戶提供在線數據處理和交易/事務處理的業務。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包括交易處理業務、電子數據交換業務和網絡/電子設備數據處理業務。
交易處理業務:如天貓、京東商城、淘寶、易趣、百度外賣、攜程、團購、滴滴出行、 眾籌、 P2P網絡借貸、家政服務APP等。
網絡/電子設備數據處理業務:如M2M和消費電子設備、可穿戴設備等數據處理和管理平臺。阿里智能、京東智能、華為智能(針對不限定品牌的設備開放的APP)。
例如,美的官網在銷售電器,但是美的并不因此需要取得EDI證。因為美的官網銷售的是美的公司自有產品,屬于渠道的延伸,并非為交易雙方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服務,即并非在提供電信服務。
(2) 平臺提供商 只是為買賣雙方提供交易平臺,不直接收取買方購買商品或服務的費用,只收取平臺占用費或傭金。
解析:神州專車不屬于交易雙方以外的獨立第三方,神州專車只是單向向消費者提供信息服務,而神州專車司機以公司員工身份領取薪酬,因此不存在神州專車為交易雙方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服務,即并非在提供電信服務。
反之,滴滴、Uber作為獨立于交易雙方的第三方服務平臺,為交易雙方提供了“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服務,應當取得EDI證。
(4)《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中將互聯網金融分為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互聯網消費金融等, 其中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應申請在先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其余進行網站備案即可。
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許可證,是指業務種類中含有“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見圖:
B25類是目前互聯網企業最常涉及的類別,關于此類很有多問題值得分析,我們暫時歸納為如下幾個核心問題:界定標準;ICP證與SP證的區別;經營性與非經營性的界定。
《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第B25類“信息服務業務”:信息服務業務是指通過信息采集、開發、處理和信息平臺的建設,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信息服務的類型按照信息組織、傳遞等技術服務方式,主要包括信息發布平臺和遞送服務、信息搜索查詢服務、信息社區平臺服務、信息即時交互服務、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等。
指建立信息平臺,為其他單位或個人用戶發布文本、圖片、音視頻、應用軟件等信息提供平臺的服務。平臺提供者可根據單位或個人用戶需要向用戶指定的終端、電子郵箱等遞送、分發文本、圖片、音視頻、應用軟件等信息。
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采取信息收集與檢索、數據組織與存儲、分類索引、整理排序等方式,為用戶提供網頁信息、文本、圖片、音視頻等信息檢索查詢服務。
特別注意:某網站或某APP平臺的內部搜索功能,或僅提供單一垂直領域和本地化搜搜那個功能不屬于此業務范疇。
在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上建立具有社會化特征的網絡活動平臺,可供注冊或群聚用戶同步或異步進行在線文本、圖片、音視頻交流的信息交互平臺。
利用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并通過運行在計算機、智能終端等的客戶端軟件、瀏覽器等,為用戶提供即時發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圖片、音視頻)、文件等信息的服務。信息即時交互服務包括即時通信、交互式語音服務(IVR),以及基于互聯網的端到端雙向實時話音業務(含視頻話音業務)。
利用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通過建設公共服務平臺以及運行在計算機、智能終端等的客戶端軟件,面向用戶提供終端病毒查詢、刪除,終端信息內容保護、加工處理以及垃圾信息攔截、免打擾等服務。”
ICP證與SP證均屬于B25類的許可證,為網絡用戶提供信息服務。區別在于,ICP證所涉服務基于互聯網,SP證所涉服務基于非互聯網(一般為移動網)。
最直觀的感受是ICP證的業務種類表述會注明“僅限互聯網信息服務”,SP證的業務種類表述會注明“不含互聯網信息服務”。詳見下圖:
(注1:SP是英文Service Provider的縮寫,中文翻譯為服務提供商,通常是指在移動網內運營增值業務的社會合作單位。它們建立與移動網絡建立相連的服務平臺,為手機用戶提供一系列信息服務,如:娛樂、游戲、短信、彩信、WAP、彩鈴、鈴聲下載、定位等等。
注2:《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03年版)》尚有“移動網”的表述,因此以前申請的SP證上可能表述“僅限于移動網信息業務”。)
如果某企業僅僅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獲利,而不通過移動網為手機等終端用戶提供移動網信息服務(比如短信驗證、彩信彩鈴推送等),其只需取得ICP證。
第七條規定“ 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 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規定“ 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案例一:景典傳媒(835586)新三板掛牌律師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對公司運營的APP業務(旅游互聯網)發表意見如下:“ 公司從事的是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不需要取得通信管理部門的許可,只需要履行相關備案程序”。
“上策股份在互聯網及移動互聯網應用方面實際從事的業務為利用互聯網及微信平臺為購房者、開發商等提供信息平臺服務,即利用在網上信息發布、推送和移動端線上平臺匯聚大量客戶,并推動客戶在線下成交。公司根據樓盤營銷成交情況向開發商收取代理費。”
“上策股份目前實際從事的業務系通過購房客戶線上引流以實現線下樓盤營銷,實際上屬于通過互聯網進行房屋營銷。根據上述規定, 上策股份不存在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等服務活動,不屬于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總體來說,相關規定對于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的解釋尚不夠完善,再加上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新商業模式層出不窮,導致大家在判斷獲取何種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時存在很多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