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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公積金提取,甘孜州公積金提現,甘孜州公積金取現,
*章
總則
*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依法依規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維護繳存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 350 號令)、《國務院關于修訂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710 號)、《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GB/T 51353-2019)和住建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法規政策文件規定,結合甘孜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甘孜州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堅持公積金職工個人所有與專項合規使用相一致、長期儲金性質與保障職工現實需要相結合、公積金繳存和提取、貸款相關聯的原則。
第四條 甘孜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州住房公積金管理決策機構,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政策的制定、調整和議定提取管理重要事項,并監督執行落實。
第五條 甘孜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本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機構,負責執行管委會決策,制定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組織實施公積金提取業務,依法依規處置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等行為。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以下簡稱單位)負責協同配合公積金中心做好相關法規政策宣傳、本單位職工公積金提取對賬、查詢、咨詢、投訴等事宜,共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正常秩序。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以下簡稱繳存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公積金提取。
(一)住房保障消費類提取
1.購買和在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自建住房、保障性住房。
2.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在工作縣(市)無住房而租房自住的;
4.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
(二)其他情形提取
1.離休、退休的;
2.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賬戶封存滿 6 個月仍未重新就業的;
3.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出國出境定居的;
5.國家和省、州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條件、頻次和額度
第八條 購買商品房自住住房可自合同備案登記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提取,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總價款。
第九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自取得批準文件,實施建造后兩年內申請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已支付費用。
第十條 購買再交易自住住房可自取得不動產權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契稅完稅計稅總價或住建部門網簽合同記載的房屋成交價款。
第十一條 購買保障性住房可自取得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提取一次。
第十二條 購買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因災置換房申請提取,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已支付購房款(不含按揭貸款金額)。
第十三條 職工購房還貸可申請提取公積金。異地公積金和商業按揭貸款,須還款滿 12 個月后申請提取;本州公積金貸款還貸可申請按年或簽約按月提取;既有商業按揭貸款又有公積金貸款的,只能申請提取償還公積金貸款。
第十四條 租房提取額按照管委會確定的年度提取*限額和實際支付年租金總額孰低核定。具體措施由公積金中心制定。
第十五條 為本州行政區域內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出資增設電梯,可在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后申請提取一次,提取額不超過實際出資費用。
第四章提取審核辦理
第十六條 繳存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以下基本要件:
(一)繳存人身份證原件。
(二)繳存人婚姻關系證明原件。
(三)委托辦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親的,
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關系證明;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親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明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托書原件;受托人是單位經辦人的,提供單位介紹信和經辦人有效證明、職工身份證明。
第十七條 公積金中心應按照依法規范管理和*限度精簡證明材料與辦事手續的要求,制定必要的提取審核材料清單并向社會發布;積極運用“互聯網+”新技術,推進網上提取、自助終端提取等自動審批業務。
第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接到職工申請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經審核不準予提取的,應當告知原因。因向住建、民政、稅務等有關部門調查核實職工行為和證明材料真實性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上述 3 個工作日內。
第五章 違規提取行為處理
第十九條 下列行為屬于違規提取行為:
(一)利用虛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利用虛假婚姻信息、婚姻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利用虛假業務辦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利用虛假工作關系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五)利用虛假購房、住房租賃提取住房公積金;
(六)利用虛假房屋所有權權屬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七)利用虛假鑒定報告提取住房公積金;
(八)利用虛假票據提取住房公積金;
(九)利用虛假自建房審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
(十)其他違規提取行為。
第二十條 職工違規提取屬實,可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公積金中心應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業務辦理資格,將其違規提取行為通過公積金中心門戶網站對外公告,納入不良行為登記,并依法依規向相關信用管理部門報送其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違規提取職工屬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人員的,同時報送其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
(二)公積金中心責令其限期全額退還違規套取資金,違規提取職工未在規定時間內全額退還違規套取資金的,管理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資金。
(三)受委托代辦的單位、中介機構和工作人員涉嫌變造、偽造及使用虛假證明材料協助違規提取行為的,牟取不當利益的機構或人員,涉嫌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向本單位職工宣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協助管理中心對套取住房公積金職工的調查取證工作,負責追回套取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有關條款遇國家、省、州政策調整時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原有相關規定與本管理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管理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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